兩電耗子昨被公訴 盜電價值千元即可獲罪 (2004-07-02)
發(fā)布時間:2007-12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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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楚天都市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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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22日,王某、趙某兩名電耗子,被江漢區(qū)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提起公訴。
43歲的無業(yè)人員王某(男)與劉某(女,在逃)和趙某(女)商議通過為居民調表偷電搞錢。他們于去年7月至10月,請來電工將漢口漢壽里7戶居民電表調慢偷電,每戶收取700元至1200元不等的調表費,共獲利6000余元,7戶居民共竊電2.3萬余度,價值1.2萬余元。今年3月25日,王、趙二人被抓。
盜電緣何構成盜竊罪?據辦案檢察官介紹:最高法院《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一條第三款規(guī)定:盜竊的公私財物,包括電力、煤氣、天然氣等,構成盜竊罪。而按刑法有關規(guī)定,盜竊價值1千元以上財物即構成盜竊罪,可處3年以下徒刑。盜竊1萬元以上者則可處3年至10年刑期,盜竊5萬元以上者則可判10年以上徒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