遼寧省鞍山市環(huán)境監(jiān)測中心站 徐瑞瑛
1.根據(jù)《計量強制檢定目錄》的要求,將有關儀器設備、器具送至法定計量檢定機構,通過使用相應等級的社會公用計量標準進行定期檢定或校準,實現(xiàn)量值溯源;
2.實驗室使用的標準必須追溯至SI測量單位或有證標準物質(zhì),其提供者應是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批準的機構;
3.實驗室自行開展檢定的強檢項目(如玻璃量器、風洞實驗室等),必須經(jīng)過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認可、授權(計量建標),校準人員經(jīng)過授權部門的培訓、考核,持證上崗,保存所有的校準記錄,接受認可授權部門的監(jiān)督審查;
4.對非強檢儀器設備、器具進行自校時,應符合有關技術規(guī)定,并能證實其具備從事校準的能力。自校的方法必須形成文件(校準規(guī)程)并經(jīng)過評審和確認,校準結果必須加以記錄,校準人員應經(jīng)過必要的培訓,并獲得相應的資格確認持證上崗;
5.實驗室內(nèi)部建立的參考標準(器具),如標準砝碼、標準聲源、流量校準器等,必須經(jīng)過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或校準,溯源至國家計量基(標)準;
6.當溯源至國家計量基(標)準不可能或不適用時,應溯源至公認實物標準,或通過比對實驗、參加能力驗證等途徑提供證明;
7.必要時,量值可按照國家量值溯源體系的要求溯源至本部門(本行業(yè))的最高計量標準,也可直接溯源至工作計量基準、國家副計量基準或國家計量基準;
8.實驗室應根據(jù)自身特點,制定量值溯源程序、量值溯源圖和周期檢定/校準計劃,以及實驗室間比對和能力驗證計劃,并加以實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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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多>2019-01-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