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兩部法 兩個律師 兩個結論 政府采購陷入法律打架尷尬

發(fā)布時間:2008-04-01 作者: 來源: 瀏覽:1251

     “我國并存著《招標投標法》與《政府采購法》,兩部法的沖突讓政府采購中心陷入法律尷尬”,在日前舉辦的中國政府采購高峰論壇上,很多專家指出這一問題。
     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介紹,與世界大多數(shù)國家不同,我國并存著《招標投標法》與《政府采購法》,這種狀況給招標投標、政府采購的操作帶來了諸多的問題。據悉,政府集中采購1996年開始試行,初期每年僅有10多億元,至2007年已達4000億元。

      “因為有《招標投標法》和《政府采購法》,我們依據不同的法律,會得出不同的結果。如今政府采購面臨的問題是:采購人的自由裁量權如何約束、供應商資格怎樣審查、評審委員會及其專家的權利如何限制、怎么樣面對供應商的質疑投訴”。主要從事招標投標、政府采購等方面法律事務的律師谷遼海指出。

      他舉例稱,2007年10月,某市科技大學需要采購800多萬元的專用教學儀器設備,由市政府采購中心代理,通過公開招標的采購方式進行采購,預中標結果公布后,落標供應商首先向采購中心提出質疑,理由是中標供應商缺乏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的能力,因為中標供應商成立時間不足三年,公司注冊資本只有300萬元,與中標的采購標的820萬元相差較大,中標供應商存在不適資格情形;更為重要的是,招標文件存在限制競爭的內容,違反法律規(guī)定,比如:招標文件要求合格投標人在以往的政府采購活動中無違法、違規(guī)、違紀、違約行為,這與《政府采購法》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(guī)定不符,此款僅規(guī)定投標人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“前三年內”,在經營活動中沒有“重大違法記錄”。招標文件的規(guī)定既可能使不合格投標人參與投標,但又會導致限制潛在合格供應商參與投標的情形。對此,采購中心沒有予以支持。為此,落標供應商提出投訴……

      針對這一案例,有的律師認為,根據《招標投標法》和國務院對招投標的職責分工,應當向市教育局提出投訴,因為采購人是學校,主管部門是教育局;有的律師認為,應當根據《政府采購法》向市財政局進行投訴;也有律師認為,應當向市發(fā)改委提出投訴,因為采購中心的上級主管單位就是市發(fā)改委,后來,在律師的幫助下,落標供應商最后還是向教育局進行投訴,兩個月后,教育局依據《招標投標法》和國務院關于職責分工的規(guī)定,作出處理決定,沒有支持落標供應商的請求,為此,落標供應商根據《行政復議法》向國家教育部提出行政復議,其結果仍然是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。

      谷遼海認為,律師之間的分歧本質上是兩部采購法規(guī)之間相互沖突。

      國際關系學院院長、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顧問劉慧指出,我國目前正在加緊補充和修訂政府采購法規(guī),把多種因素考慮到政府采購法規(guī)政策體系中,包括購買本國貨問題,中小企業(yè)保護和少數(shù)民族和弱勢群體保護問題,政府采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銜接問題等。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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